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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優秀高中生就讀獎學金核發要點(103-104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86.12.03 第四三一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87.10.28 第四五三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88.09.08 第四七三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89.02.23 第四八四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89.09.27 第四九七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1.01.23 第五二六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1.05.15 第五三二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2.12.31 第五六八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4.10.12 第六○六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5.01.25 第六一一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5.05.03 第六一七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5.08.23 第六二二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7.02.27 第六五一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8.07.15 第六七五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2.10.16第七五三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一、  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就讀本校,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獎勵優秀高中生就讀獎學金核發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獎學金種類與名額:

(一)、 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優異者:凡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且依其就讀學系採計之科目,一科成績為該科全國成績前百分之一以內,另一科成績為該科全國成績前百分之二以內,其餘採計科目平均成績為全國前百分之三以內,並經各學系審查通過者,每班最多錄取五名為原則。經審查後如有成績優異,惟未達上述標準者,得簽請校長斟酌給予全部或部分獎學金之獎勵。

(二)、 繁星推薦、個人申請錄取本校成績優異者,經各學系審查通過,每系最多錄取一名為原則。

(三)、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滿級分者。

(四)、 依教育部「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審查取得保送資格,經錄取進入本校就讀者。

三、  前點獎學金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發給新臺幣伍萬元整,第二學期起至該學系規定修業期限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限),其前一學期在校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或排名在全班前25%者,續發獎學金新臺幣伍萬元整。

四、  獲獎勵之學生如該學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取消該學期領取本獎學金資格。

五、  另為鼓勵其他優秀高中畢業學生就讀本校各學系,凡大學考試分發入學錄取本校各學系,其原始成績超過錄取之系最低錄取原始分數百分之十三以上,限於未經因特種考生身分加重計分之原始總分。名額不限,入學後每名發給新臺幣伍萬元整,轉系則應退還獎學金。

六、  獎學金由相關文教基金會及熱心教育之財團法人和社會人士提供,或由本校編列經費。

七、  本獎學金之審核由各學系辦理初審作業,複審作業由獎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業務由教務處辦理。

八、  各院系亦得自籌經費另訂定獎學金給予辦法。

九、  本要點所列各項獎學金種類不得重覆頒發。

十、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