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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物理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教評會設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其餘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所)教授(含專任及合聘)中推選六至十四人為
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教授人數未達十
四人(含)時,所有教授為當然委員。教授人數超過十五人(含)時,由系主任
召開所務會議,自本系(所)教授(含專任及合聘)中推選十四名為委員。委員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系(所)教評會依需要召開會議。
第四條 本系(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
項。
(二) 合聘及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上開審議事項如依法令或有必要者,可作成建議,提交系(所)務會議。
第五條 本系(所)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