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理所為保障本所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學
則及研究生章程訂定本規範。
二、研究生應在入學第一年結束前,依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選擇指導教授、擬定
研究方向。填妥表格一,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交學術委員會審核。
三、博士班研究生於通過資格考後,系主任應指派另兩名老師,和指導教授三人
組成輔導委員會,逐年檢視該博士生研究論文進展。
四、若入學第一年結束後,研究生還未能選定指導教授,應以書面說明呈系主任,
送交學術委員會處置。
五、研究生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填寫表格二,擬定新的研究
題材,經原指導教授和新的指導教授同意後,送交學術委員會審核。若有下
列情況,得由系主任召開學術委員會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六、研究生依本規範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
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七、本規範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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