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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辦法

一、為規範本系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二、每位研究生在修業期間更換指導教授以一次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由系 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之。

三、研究生入學註冊修讀滿一學期後,方可提出更換指導教授之申請,且於新指 導教授指導下之修業年限至少須一學年。

四、在同一學術分組內更換指導教授時,須由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不同學術分組更換指導教授時,尚需兩學術分組召集人簽名同意。必要時, 得由系主任召開學術委員會並邀請兩學術分組召集人協調處理。

五、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需簽署同意書,同意在原指導教授指導下所獲得之研 究成果,於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或轉移。

六、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若擔任原指導教授之研究助理,必須無條件執行其任 務直到聘期結束或辦妥移交手續。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 盡事宜,依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由系學術委員會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