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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物理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推選系主任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經本系系務會議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
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聘,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
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推選事宜。

第三條、

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四個月前組成系主任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的工作為公開徵求
候選人並負責各項推選工作。

第四條、

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校長及院長就本系教授擇一擔任代理至該學年結束。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教
師互選產生。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
進行推選的相關工作。於系主任屆滿前一個月呈報本系推選的系主任人選二人請校
長擇聘。

第七條、

系主任候選人需具教授資格,惟校外候選人須先取得本系教評會同意。

第八條、

系主任候選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系內教授為當然候選人。
(二)接受公開推薦。

第九條、

推選委員會依二個階段決定系主任人選:
第一階段:推選委員會公佈候選人名單並擇期舉辦系上教師無記名票選。投票時每
人圈選三名,得票數在前五名者為第二階段候選人。
第二階段:推選委員會應公佈候選人所提供的資料,並擇期舉辦全系教師無記名票
選,投票時每人圈選一至二人,得票數在前二名者,經系務會議確認後,
呈校長擇聘。

第十條、

系主任推選時,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會在新系主任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二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
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理學院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
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