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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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 |
依86.10.24系務會議通過 依87.01.0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88.10.1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94.06.1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09.1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並協助系內有關教學及行政相關工作, 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八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獎、助學金申請人,以在本校正式註冊在學(含復學生)之本系ㄧ般研究生為限。 第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在校外兼職兼薪者。 二、在校內兼職兼薪或領有其他獎學金及補助其總金額高於本獎學金者。 第四條 博士班獎學金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碩士班獎學金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限;博、碩士班助學金每人每月支領五千元。 第五條 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金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ㄧ時間內,以領一項研究補助為限。 第六條 申領獎助學金者需成績優良,且具有研究潛力,本系認定標準如下:舊生應考慮前學期學業、研究及其他表現;新生(包括復學生及保留入學資格延至各該學年入學之研究生)應參考甄試成績或入學考試成績。 第七條 本系於經費分配額度內,由學術委員會決定研究生獎、助學金發放名額、支領月數及月支金額,惟每月支領金額以百元為基本單位,最高不得超過本細則第四條所列研究生獎、助學金之月支領金額上限。 第八條 欲取得教學助理資歷之研究生,需修該學期本系教學實習課程,在獲獎、助學金之後,依學術委員會之安排,擔任本系相關課程兼任教學助理實習工作,學期結束後,由本系頒發教學助理資歷證明。未修該學期本系教學實習課程,且獲獎、助學金之研究生,依學術委員會之安排,協助本系相關行政工作。 第九條 獲獎、助學金研究生之考核工作,由相關任課教師或系主任進行初考,若工作績效不彰,得由任課教師或系主任以書面方式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學術委員會得限制該研究生爾後之獎、助學金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改由其他研究生遞補。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校方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