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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本校辦理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

二、經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讀一年後,且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具有明顯之研究潛力者。

(2)在本所碩士班修讀合乎規定之科目滿十八學分者,且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 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所評定為成績優異者。

(3)參加本所博士班入學考試合格。

(4)經指導教授及本所專任教授至少兩人向所務會議推薦,並獲至少二分之一出席所 務會議之教授及副教授人數同意。

三、合乎第二條之規定的研究生應填具『國立成功大學逕修博士學位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 件資料附件一、二,向本所學術分組申請,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提交研究所招生委員會複 審。

四、欲申請者於每年五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系主任提出申請。

五、本規定自所務會議通過後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