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博士學位考試審查要點


92.09.02學術委員會議訂定
92.10.0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0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1.0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2.2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3.1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昇本系學術研究品質並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博士學位考試應行注意事項」特訂定本審查要點。
二、博士候選人於系修業期間,應有與其博士論文研究內容相關之論文,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需為指導教授或本系專任教師擔任之共同指導教授),發表於學術期刊二篇以上,方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論文接受視同發表)。其中一篇須為 SCIE、SCI 或 SSCI 收錄之國際學術期刊,另一篇刊登於具嚴謹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
三、博士候選人必須於博士學位考試審查會議前,於系內舉行一次博士論文公開發表會。
四、博士候選人符合本要點第二、三條之要求且經指導教授之認可,得於博士學位考試日期前一個月,向系主任提出候選人資格審查及學位考試之申請。申請人應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1) 學位考試申請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2) 學位考試申請書(附件二)
(3) 歷年成績單
(4) 學位論文初稿與提要
(5) 已接受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及著作表
(6) 資格考試通過證明書
(7) 擬聘口試委員名單
(8) 論文比對結果報告
五、系主任在學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指導教授除外)出席之情形下召開學術委員會。經學術委員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獲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委員同意,得視為審查通過。
六、學位考試委員由校內、校外委員五至九人組成,惟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七、博士學位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為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惟成績評定須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成績達七十分。
八、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九、直升博士班研究生之論文考試,如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評定未達到博士學位水準但符合碩士學位水準者,得改頒碩士學位。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學術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