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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辦法 |
一、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 以上,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 人。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其中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系學術委員會認定。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簽 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其中第三款至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系學術委員會認定。 四、具副教授資格者得依校研究生考試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擔任博士學位 考試委員。 五、具助理教授資格者得分別依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和 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目擔任博士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六、聘任之考試委員不得委請他人代為行使職權。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