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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熱帶植物與微生物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97年11月04日97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97年12月23日97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1年9月20日111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15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章程第三十二條及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熱帶植物與微生物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所教評會設委員7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若所長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所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2、推選委員: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教授推選6人為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所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所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三、所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1、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2、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3、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4、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五、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項,由本會依本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會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七、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 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八、經本會通過之案件,送請所長辦理,另應將本會工作情形或建議事項提所務會議報告。
九、本設置辦法,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本設置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