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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12月20日9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29日98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04月29日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4月25日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9月10日102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04月05日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03日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4月25日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9月10日102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12月20日9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29日98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04月29日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4月25日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9月10日102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04月05日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03日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審查、協調本院各系所之課程教學,提昇課程品質及教學效率,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員由院長、各系(所)主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大   學部及研究所)2人及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各1人組成。院長擔任當然委員,教師代表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委員選出,其中生命科學系2人;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2人;熱帶植物科學研究所1人,並由院務會議就教師代表中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校課程委員會委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之職責如下:

1、規劃本院共同必修及核心課程。

2、規劃本院通識課程。

3、規劃本院次專長學程課程。

4、審查及協調本院各系所之課程規劃,內容及教學事宜。

5、本院其他相關事項之討論與執行。

第三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校內委員若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請本院其他教師(同單位)代理出席。

第五條 本會之重大決議事項,須提經本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並送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