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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一、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三、 本所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四、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及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    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    於每學期結束前,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五、 本所導師應盡量參加本校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六、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七、 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    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三)    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八、 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雙導師制(每位學生規劃2位導師輔導,也可規劃一位為班級生活導師,一位為課業導師,兼顧人格與學業的均衡發展)。

九、 每學期每位學生至少應與導師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導師並得於每學期安排至少一次團體討論。

十、 若學生未主動與導師約談,導師應主動約談導生。

十一、學生輔導活動費於每學期撥入本所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十二、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    教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

(二)    配合所辦舉辦之活動。

(三)    其他。

(四)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費用,應於學期結束前檢據核銷。承辦業務之助教,應主動負責所有行政工作之執行。

十三、每學期開學後,由所辦收齊學生綜合資料卡後交給各班導師參考,導師應對學生之個人資料保密,維護學生個人隱私,並保管好資料卡,待學年結束後,再送回所辦重新整理分發或歸檔。

十四、所辦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彙送每位授課教師一份全系導師、導生名單,以便授課教師與導師聯絡。

十五、 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所務會議中討論。

十六、 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所長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十七、 本所導師之排定,依配合必修課、導師評鑑結果、年資、輪流的順序考量為原則,由所長排定之。

十八、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