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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課程實習要點

一、 為提升本所學生對體育健康與休閒管理相關領域之實務經驗,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課程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所學生(非在職生)可修習實習課程,除校方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實習課程為2學分之選修課程,實習累計時數至少應達72小時。本所學生需於修滿第一學期後始可提出實習計畫申請,並申請時程為每年12月底及6月底前始可提出。(本實習課程不得重覆修習)

 

四、 學生提出實習申請,須先經實習單位之負責人同意後,由本所認可並行文該單位回覆認可後始可前往實習。

 

五、 實習單位報到當日遞送「實習單」予實習單位負責人,經簽章後寄回本所。

 

六、 「實習報告」篇幅以五千字為原則,內容須包括實習項目、實習內容、遭遇之困難問題、心得、建議,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檢附「實習護照」。

 

七、 本所學生實習成績之評定分為兩階段:

(一)    實習單位部份:於實習期滿由實習單位指導老師依「實習考核評分表」評分及加註實習評語。校外實習成績未達70分者,該段「實習之考核表」及「實習報告」即不予承認。

(二)    本所教師部分:由指導教授參考「實習報告」與實習單位評分與評語後,評定之。

 

八、 實習期滿時,由實習單位於「實習考核表」評分並加註實習評語後,彌封寄回或由實習同學攜回所辦公室。

 

九、 學生實習時,應遵守學習單位之規定及接受實習單位指導、敬業樂群,不得有影響校譽之行為。違者請實習單位隨時通知本所,予以糾正或懲處。

 

十、 實習學生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外,本所為學生投保自選機構之實習及往返旅途期間之意外保險,保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十一、實習如需費用悉由實習學生自行負擔。

 

十二、本辦法未盡事宜,逕送課程委員會討論及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經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逕送所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