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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87年11月16日 87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91年5月22日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內部評鑑實行辦法」及「理學院內部評鑑實行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評鑑委員會由系主任(當然委員)及其他四至六位委員共同組成, 系主任為召集人,其他委員由系主任聘任之。

 

第三條 本系評鑑委員會對本系每二年做自我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送院評     鑑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系評鑑之項目,應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績效     及總結等項。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