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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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0年4月25日 79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82年12月8日 82學年度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年9月7日 84學年度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年11月26日 85學年度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2月11日 8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6月29日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5月22日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23日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2日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6月21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章程及本校各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法,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專任教授至多五人任之,任期採學年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如推選之專任教授未達五人,則推選本系專任副教授至多一人任之,任期一年。次年改選時,如推選之專任教授仍未達五人,則連選得連任。推選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留職留(停)薪進修等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遺任為限。遞補委員可由副教授擔任,對教授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四、如推選之本系專任教授及副教授合計仍未達五人,則推選校內、外相近專長之教授或研究員擔任之,使推選委員之總數達到五人。 五、以上之推選委員,需獲得出席系務會議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兼)任教師之聘任事項。 二、專(兼)任教師之升等事項。 三、專(兼)任教師之解聘或停聘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如推薦教師延長服務或進修等。 第五條 一、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應依本系教師聘任辦法辦理,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本系教師之升等,應依本系升等辦法,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教師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第七條 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