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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
92年10月29日 92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19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11日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20日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2月2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地球科學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地球科學系務會議規則第四條訂定。 二、組織 本會設委員五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同仁四人擔任,任期採學年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學年年度結束前改選。 三、職掌 (一)大學甄選(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入學之資料審查、筆試及口試等相關事宜。 (二)校內轉系學生(轉入)資料審查等相關事宜。 (三)碩士班研究生甄試入學資格審查、口試等相關事宜。 (四)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資格審查、口試等相關事宜。 (五)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審查、口試等相關事宜。 (六)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資格審查、口試等相關事宜。 (七)選修本系為雙主修、輔系資格審查。 (八)外籍學生入學審查。 (九)各項招生名額分配。 四、迴避原則:如有考生為面試委員之配偶、指導學生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面試委員應主動迴避。 五、本會建議之事項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本會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