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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92年10月29日 92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19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11日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20日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2月2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地球科學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地球科學系務會議規則第四條訂定。

二、組織

本會設委員五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同仁四人擔任,任期採學年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學年年度結束前改選。

三、職掌

(一)大學甄選(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入學之資料審查、筆試及口試等相關事宜。

(二)校內轉系學生(轉入)資料審查等相關事宜。    

(三)碩士班研究生甄試入學資格審查、口試等相關事宜。

(四)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資格審查、口試等相關事宜。

(五)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審查、口試等相關事宜。

(六)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資格審查、口試等相關事宜。

(七)選修本系為雙主修、輔系資格審查。

(八)外籍學生入學審查。

(九)各項招生名額分配。

四、迴避原則:如有考生為面試委員之配偶、指導學生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面試委員應主動迴避。

五、本會建議之事項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本會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