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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熱帶植物與微生物科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辦法

101年12月 26日 101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5 年04月14日104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9年3月12日10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參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制定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所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條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第三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申請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

二、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代表著作可為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由申請升等該年之七月底往前推算)內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專書,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送審之代表著作以1篇為原則,於專業領域近5年中曾排名前25% 之SCI期刊發表或已為接受並出具證明,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論文內容須為教師於本院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作送審者。參考作可為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七年(由申請升等該年之七月底往前推算)內出版之著作,包括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學術會議論文,自選至多五篇(代表作除外)列為參考作。

但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七年內之著作為代表作,九年內之著作為參考作。

三、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四、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五、具產學合作及產業化服務之實績,加入研究成果之計分。所謂實績為只曾接受並執行廠商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或有成功技轉案例等。

 

第四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五條  初審分別就申請人自取得現職職位後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計分比例為:教學40%、服務與輔導10%、研究50%,其項目包括:

 

一、教學(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五年內累計分數,以升等當學期之前10學期內之授課時數、教學科目及學生數、指導論文及報告、教學反應調查表等為審查重點。

    (一)、授課(60分):最近三年內助理教授與副教授的總授課鐘點為27小時者給60分,每減1小時扣1分。

    (二)、最近三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20分):最近三年內,所教過科目之全體學生量化平均值乘以4,為此項之總分(小數點則四捨五入)。

    (三)、教學年資與經驗(10分):服務一年得2分,最高為10分。

    (四)、論文之指導情形(10分):指導每位畢業研究生給2分,最高10分。

    (五)、曾獲優良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屬於所級,額外加3分;院級,額外加5分;校級,額外加10分。只給分數最高那一項。

    (六)、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英語授課、MOOCs課程、服務學習、遠距教學等)、設計數位化教材、或參與師資培育發展活動及教學研習,每次額外加一分,最高10分。

    (七)、曾參與大班授課(一班學生超過50人)或開授各學程及通識教育課程者可各加3分。

 

二、服務與輔導(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五年內累計分數

服務為大學教師之義務,凡熱心參與所務及校內、外之各項活動者,得基本分數50分,所教評會依教師服務予以評估,有下列情形者再加分。

              (一)、兼任行政職務二級主管以上者(含院、校)加10分。

              (二)、擔任所各委員會委員,增加一項加3分。

              (三)、擔任院、校各委員會之委員,增加一項加5分。

              (四)、曾統籌辦理研討會事宜者一次加10分,協助者加2~5分。

              (五)、曾任社團活動指導與生活輔導者加10分。

              (六)、擔任專業期刊編輯委員加10分,擔任專業期刊審查委員一次加2分。

              (七)、擔任校外專業團體委員或顧問之表現,每項至多加3分,最高累計加10分。

              (八)、擔任口試委員,每項至多加2分,最高累計加10分。

              (九)、其他服務項目,每項至多加3分,最高累計加10分。

 

三、研究(計分方式分二部分合計):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自取得現職職位後六年內累計分數,超過六年以上至自取得現職職位後的部份折半計算。其計分如下:

  (一)研究及產學表現(最高佔85分):依生科學院教師研究著作得分表計分方式填本所教師升等之研究表現指標。學術研究及產學表現二者合計計算至多為10件。二項總計得分乘以100除以指標上限(滿分500),即為研究及產學表現分數。升等副教授之研究及產學表現分數乘以1;升等教授之研究及產學表現分數需乘以0.8,為其研究及產學表現分數。若所發表論文依照科技部TSSCI資料庫該領域期刊排名達前10%者,可於研究及產學表現總分額外進行加分。發表於該領域期刊排名前5%,或impact factor≧5者,可於研究及產學表現總分額外進行加10分為其總分。發表於該領域期刊排名前10%,可於研究及產學表現分數額外加分5分為總分,前述需擇一進行加分。

   1. 研究:升等申請人之學術研究應達下列申請門檻標準。

      (1) 近3年內曾主持科技部計畫

      (2) 研究表現指標,助理教授須達200分; 副教授須達330分。

   2. 專利:

國內專利以取得專利日期為計算基準,歐盟、美國、及日本專利得分比照一級期刊,其它國家專利得分則比照二級期刊給分。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力。

   3. 授權:

成果授權以與學校簽訂合約日為起算標準,授權金、技轉之衍生利益金股票等達100萬元以上者比照學門指標性期刊計算,授權金達20萬元以上者比照一級期刊給分,10萬元以上者比照二級期刊給分,其餘則比照國內優良期刊給分。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力。授權日之計算以簽約後第一期款入帳日起算。

 

  (二)包括研究及產學計畫、學術榮譽、學術演講(最高佔15分):

    1. 研究及產學計畫:以擔任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每超過50萬元為1分計算,一件計畫之最高累計分數為 5分。共同主持人以得分*0.5 計算。

    2. 學術榮譽:獲國內外學術榮譽一項計1-5分。

    3. 學術演講:

       (1)受邀參加國內學術演講計0.5分,國際學術演講1分。(最高累計10分)。

       (2)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主題演講(有邀請函之invited speaker,並受主辦單位出席費或旅費補助者)每次計2分。

       (3)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keynote speaker每次計3分。

 

第六條  申請升等之資格與步驟:申請升等者,教學、服務、研究各項均須達70分以上,得於每年6月初或12月底以前提出證明申請升等審查(12月底以前限助理教授提升副教授)。

 

第七條  助理教授於到職滿五年尚未通過升等者,可於第六年之12月底前提出證明申請;依本校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續聘滿七年尚未通過升等者,可於第八年之12月底前提出證明申請。其教學、服務、研究考評為提出升等當年1月31日前五年內累計分數,各項均須達70分以上。

 

第八條  申請升等教師,由所內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二階段評審。相關評審辦法及表格,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第一階段由評審委員依照上述研究、教學、服務等項目,逐項評分。各項之平均分數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超過出席委員半數,始得進行第二階段升等之投票,投票結果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升等。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審查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評定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委員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評定副教授升等教授者,委員需具教授資格。

 

第九條  評審過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單位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申請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含教評委員)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十條  初審未獲通過者,得於通知後依有關規定時間內向院申復。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送本院院長,轉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