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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熱帶植物與微生物科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98年3月5日 97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8年3月10日97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3月18日97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04月23日報校核備

98年04月29日97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6月11日97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23日報校核備

103年6月20日102學年度第1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9月11日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9月18日報校核備

109年3月12日10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3月3日109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 3月9日報校核備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熱帶植物與微生物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所長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於任期屆滿前五個月,由所務會議就所長是否續任行使同意權;經本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續聘之。行使同意權時,由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條、本所應於任期屆滿前五個月前組成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公開徵求所長候選人。

二、決定推薦之所長人選。

 

第四條、所長因故出缺時,由本院院長與校長協商代理所長。代理所長應儘速召開所務會議組成推選委員會推選新所長。

 

第五條、推選委員會由本所所務會議推選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唯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第六條、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審慎推薦所長人選一至三人報請本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本所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二、候選人之國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具有前瞻性教育理念、高尚品德、學術及行政能力者。

 

第八條、所長候選人得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接受公開推薦。

二、由本所專任教師推薦。

三、由推選委員會主動推薦。

 

第九條、推選委員會分二個階段決定所長人選:

第一階段:由推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第七條之條件推選,並應徵詢其參選意願。

第二階段:推選委員會應擇期舉辦無記名票選,依得票數推選一至三名報請本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十條、所長推選期間,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一條、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理,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得決議。

 

第十二條、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推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召集人協商所長指派專人擔任。

 

第十三條、推選委員會在所長產生後,自動解散。如未產生所長,原推選委員會自動解散,另由所務會議依本辦法第五條重新推選委員。

 

第十四條、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職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審議,並提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