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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95年11月29日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2月20日9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月24日報校核備通過

98年3月18日97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3月31日報校核備通過

98年10月29日98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3月30日報校核備

99年4月29日98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5月24日報校核備

106年04月05日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20日報校核備

111年05月06日110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5月23日送請教務處核備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本院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以提高教學效果與品質,依據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教學特優教師係指在本院任教滿三年以上,品德優良之專任授課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熱心教學及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且無本要點第七點所定不再推薦之情況者,得為推薦人選。

三、教學特優教師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二類。本院教學特優教師複選委員會每學年可推薦至校之「教學傑出」教師候選人數及可遴選「教學優良」教師人數,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辦理。

四、獲選為教學傑出獎與教學優良獎者,除頒予獎狀公開表揚外,其獎勵標準與期間如下:

   (一)教學傑出獎:獎勵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獎勵期間一年。

   (二)教學優良獎:獎勵金捌萬元。

五、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乙次。遴選過程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本院各系(所)遴選出教師若干名,以全系(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於每年本院規定時間前,提交相關資料至本院教學特優教師複選委員會複選。

    前項提交資料包含如下:

   (一)本校教學意見反應調查表之結果。

   (二)本校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表。

   (三)教學相關教學事蹟及佐證資料。

    第二階段由本院自第一階段各系所遴選教師,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複選,再由複選結果中選出教學傑出獎推薦人選,提送教務處第三階段遴選。

    第三階段由教務處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辦理。

六、本院教學特優教師複選委員會,除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系所推薦院外資深教授一人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委員會開會時,須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議決,並得邀請有關系(所)主管列席。

七、獲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者,次年不再推薦。

八、教授年資滿三年後,獲兩次教學傑出獎者,若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所)、院推薦至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不計入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數亦不算入。

九、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