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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教師聘任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教師聘任辦法

 

95年4月26日94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5年5月4日94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11年10月03日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年12月15日111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應具備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所列之基本條件。

第三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規定資料或證件。

第四條  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各系(所)應於十一月三十日或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初審並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於十二月十五日或六月十五日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推薦程序。

第六條  新聘及已聘任教師之聘期、續聘、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規定,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其餘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教師法及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