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物理治療學系教師聘任辦法

物理治療學系第二十二次系務會議(85.9.6)通過

物理治療學系第四十二次系務會議(87.5.16)第一次修正

87.7.28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1年6月14日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111年6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8月8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9月2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1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物理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聘任初審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學系之任務及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

    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

    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

  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

  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四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   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著作。

五、   服務證書。

六、   推薦函三份。

七、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第五條 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醫學院推薦;複審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六條 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七條 教師聘任經系初審通過後,本系應將有關資料向院提出,複審通過後,應將有關資料向人事室提出。人事室彙整後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討論通過後簽請校長核發聘任職級之聘書。

第八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或講師者,如為境外學歷,應由本系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如符合規定,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比照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經本系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三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由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將其論文、個人著作

或作品送外審,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外審作業應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時限前完成。相關前置作業,聘任單位應視作業

所需時間提前辦理。

聘任程序完成,依規定檢件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備查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

部核定年月起算。

第九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本系應於九月十五日(二月一日起聘)或三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起聘)前將有關資料送醫學院審理。再由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果彙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依規定檢件報請教育部核備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計。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