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聯合資源與人事委員會組織章程 |
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聯合資源與人事委員會組織章程 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曰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年九月二十七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組織: 本委員會遵照系所組織章程,由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電腦與通信工 程研究等全體成員自由登記組成之,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電腦與通 信工程研究所至少推派一名,其中系主任、微電子所所長、電通所所長及 電工廠主任為當然委員,召集人由本委會委員互選產生之。
二、任期:一年。
三、職掌: (1)系所圖儀費及其它經費之使用規劃或分配事項。 (2)系所使用空間之規劃事項。 (3)系所公用儀器設備之使用規劃事項。 (4)處理系所其它資源相關事項。 (5)審查及甄試系所招考之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並決定其錄取優先順 序。 (6)協助系所主管處理員工申訴事件。 (7)協助評定本系員工之人事考績。
四、開會:由系主任、微電子所所長、電通所所長或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