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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八十年五月四日系所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系所務會通過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系所務會通過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五年四月十四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及奈米 積體電路工程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系所),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所教評會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兼召集人)、微電子所所長、電通 所所長。 二、推選委員:自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專 任教授中推選十二人為委員。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及電腦與通 信工程研究所之各研究領域組至少有一位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第三條 系所教評會以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評量、解聘、停聘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講座、客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重要事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須由教評會審議事項。 第五條 系所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 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需要接受或主動邀請 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系所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對自身相關事項或有利害關係時,應予 迴避。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