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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聯合入學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組織章程
八十六年十月廿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九月廿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九月廿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五月廿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一年一月十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強化行政組織以推動教
學、研究及推廣教育,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系設置系主任一人.並設副主任及工廠主任各一人,以襄助系事務,
其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本系系主任.執掌綜理系所事務,並執行系所會議之決議事項,對外代
表本系;副主任協助推動本系相關事務;工廠主任負責學士班電工廠、
實驗室及其他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系系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為本系最高權利機構。
一、本會議由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全體專任
講師以上(含)教師(以下簡稱成員)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二、本會議於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一之連署,召開
臨時系所務會議。
三、 本會議之職掌如左:
1、審議及修定本系之組織章程及其他重要規則.
2、審議系發展計劃及其他有關之重要議程。
3、審議各委員會所提建議或決議案。
4、推選本系系主任。
5、推選校、院、系相關代表及委員。
四、為使系所務順利推展,本會議設有下列各委員會,並視需要得增設臨時委員

l、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研究所聯合教師評審委員會。
2、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研究所聯合學術委員會。
3、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研究所聯合資源與人事委員會。
4、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研究所聯合課程與圖書委員會。
5、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研究所聯合入學委員會。
除教師評審委員會遵照校訂組織章程外,各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委員參與(由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研究所全體成員自由登記組成之),本系各研究組及各所至少推派一名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由該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之;各委員會之職掌由系務會議訂定之;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五、本會議開會時,非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成員出席不得開議,且
各提案需經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可做成決議。
六、所設各委員會之各項會議,則需該全體委員只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始可做成決議,本會議各委員會之各決議應通
告全體教師,若有異議得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於一週內要求召開臨
時系所務會議;並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反對該決議案始屬無效。
第五條: 本章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院、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