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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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
8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88.08.05 101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102.6.20 10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02.9.23 |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 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 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 第四條 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充份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二、協助導生擬定學習計劃,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平時指導專題研究或論文、及研討生涯規劃事宜。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於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組、生活輔導組、僑生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六、於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七、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五條 本系大學部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導師制:以全班為單位,將每個班級分成幾小組,每小組分配一位導師。碩士班導師編組方式採用指導教授導師制:指導教授即研究生之導師,若有問題則由系主任負責,或由系主任請其他較適合的老師幫忙協調、溝通。 第六條 每學期每位學生至少應與導師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導師並得於每學期安排至少一次團體討論。 第七條 若學生未主動與導師約談,導師應主動約談導生,但學生之主動性將列入操行成績評核。 第八條 導師經費(含一般導師及總導師費)依學生人數計算,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0條,大學部導師經費之70%為導師人事費,30%為學生輔導活動費。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3條,研究所每學期每導生另行編列導師費於輔導學生活動。 第九條 導師應協助學生資料之建立: 一、學生綜合資料卡由學生線上填寫,於大一新生入學一個月內印出紙本、黏妥照片交至系辦存檔。之後若個人資料更新,學生隨時自行線上維護,導師可於導生e點通查詢到導生個人資料、成績、和選課情形。 二、導生訪談記錄表;導師平時訪談時做紀錄,每學期結束後二週內,由助教將資料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系上學生資料檔。 三、應屆畢業生就業輔導意見表:請大四導師於每年四月份時,請學生填寫資料,並於4月30日前交由助教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學生資料檔。 第十條 系秘書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彙送每位授課教師一份全系導師、導生名單,以便授課教師與導師聯絡。 第十一條 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第十二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系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十三條 本系導師之排定,依配合必修課、導師評鑑結果、年資、輪流的順序考量為原則,由系主任排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學生事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