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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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物理治療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民國84年09月21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4年06月2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6年12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1月10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2月5日校核備通過 民國103年12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12月18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7月17日校長核備通過 民國108年12月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1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4日校長核備通過 |
第一條、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應於系主任出缺或任期屆滿前五個月前,組成「系主任推選委員會」,進行系主任推選事宜,此委員會於系主任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推選委員會由7位委員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2位委員,本系教師推5位委員(推選委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票選方式產生),其中至少有1位系外之委員,唯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五條、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系主任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單位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應邀請候選人公開演講及面談,並向全系教師徵求意見。推選委員會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六條、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七條、系主任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系主任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含)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系主任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八條、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附具體事證報請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解除系主任職務並依本辦法重新推舉。 第九條、推選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內職員擔任。 第十條、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