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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競試施行細則 |
一、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基礎學科競試辦法」訂定本細則。 二、 報名及競試時間:由競試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 參加對象:全校修習經濟學必修課程6學分。 四、 競試委員會: 1、 經濟學系專任教師3-4人組成,其中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教師互推擔任。累積兩年擔任執行報告委員之教師,則往後兩年內得不列入於委員推選名單內。 2、 委員會經開會商討,並推動考試相關事務。 五、 辦理此項競試之行政工作由經濟學系負責,考試場地及監試人員安 排請學術服務組支援,承辦此項業務所需費用由經濟學系簽請校方專案補助。 六、 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經濟學系系務會議開會修訂之。 本細則報院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