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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競試施行細則

一、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基礎學科競試辦法」訂定本細則。

二、           報名及競試時間:由競試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           參加對象:全校修習經濟學必修課程6學分。

四、           競試委員會:

1、    經濟學系專任教師3-4人組成,其中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教師互推擔任。累積兩年擔任執行報告委員之教師,則往後兩年內得不列入於委員推選名單內。

2、    委員會經開會商討,並推動考試相關事務。

五、           辦理此項競試之行政工作由經濟學系負責,考試場地及監試人員安

排請學術服務組支援,承辦此項業務所需費用由經濟學系簽請校方專案補助。

六、           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經濟學系系務會議開會修訂之。

本細則報院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