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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4年9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

94年9月28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6年6月2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0月4日第1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7年12月18日生科學院9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月8日97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1年04月19日生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15日100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1年10月03日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15日111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本院教師評審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院務會議自本院非兼任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中選出八人,各系所保障名額一人。如系所專任教授人數不足時,各系所得推薦校內外相近系所之教授人選,在院務會議中,由委員選出擔任之。除有不能克服之情況外,院外委員人數不得超過院內委員人數,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已同時擔任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及停聘等事項。

三、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悉依本校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

本院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停權等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代表列席說明。系(所)教評會因故無法決議時,經本校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未為決議者,得由院長陳請校長同意後,由本會代為議決。

本院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