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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
95年5月24日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09月12日9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1月21日9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教師在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各審議事項之權益,特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教師如對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項審議結果有疑義者,當事人可於收到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後兩週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本會召集人(院長)收到書面申復後,應召集本會委員中之五位(申訴委員三人(含院長)及院外專家學者二人)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該申復案。 院長因故或遇有迴避情形無法召集主持會議時,其代理召集人及 專案小組之產生,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產生。 四、專案小組應給予申復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之機會,開會時應邀請相關系(所)主管列席說明。如專案小組至少有四位委員同意申復之理由,則作成申復有理由建議,否則作成申復無理由建議,並將審議紀錄連同所有申復者相關資料送請本會審議後再作適當程序之處理。 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