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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

95.10.25 95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1.28 98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特制訂「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之成員如下:

一、當然代表:本院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及各系所主管。

二、推選代表:由各系、所依專任老師人數比例推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代表。專任老師人數每達五人以上之系所推選1人。推選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學生代表: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各1名代表列席參加。

第三條 本院院務會議代表本院全體教師,議決有關本院之各種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若經推選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院長需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議。院長因故未能召開時,得由提案人逕向校長報備後召開之。

第五條  本院院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院之運作及發展事項。

二、各種院級委員會之組織章程。

三、推選各種院級委員會委員及本院出席校級委員會之代表。

四、校長及院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應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院院務會議開議時,非有應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不得開議,非經由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決議。若有需要,本院院務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出報告或說明,亦得設立專案小組或特別委員會,處理特定事件或問題。

第七條  院務會議代表因事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形式委託院內專任教師代理出席會議。代理人之權利義務與代表相同。

第八條  本章程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