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推舉辦法

95年 5月24日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02月20日10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訂定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推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由本院各系(所)經各系(所)務會議,依院務會議分配之名額推薦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名單),送本院院務會議推選。

第三條、本院院務會議票選結果獲最高票二位為本院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任一性別應達推薦候選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本院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因故出缺時,由原院務會議票選時獲次高票者依序遞補。

第五條、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