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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4.09.22次系務會議通過 94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96.05.24系務會議通過 96.06.28校教評會通過 97.02.26系務會議通過 97.04.22校教評會通過 99.09.27系務會議通過 99.10.29校教評會通過 100.03.17系務會議 100.09.16校教評通過 101.04.19系務會議通過 101.06.15校教評會通過 103年2月27日 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2月23日 103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通過 108 年4 月11 日107 學年度第3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評量,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含臨床教師)及教學單位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或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 曾獲頒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四) 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三、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 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 曾獲本校教學傑出奬一次或教學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曾獲本校輔導傑出奬一次或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四) 本校特聘教授。 (五) 醫學院年度最佳論文獎或曾發表Impact Factor 5.0以上之期刊或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五以內的期刊(若該領域若少於20種期刊則以該領域排名第一的期刊)發表論文至少一篇以上,並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六) 任職期間經本校或醫學院推薦出任建教合作醫院之正、副院長或學術研究機構(如中研院、國科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及政府行政機構之一級以上主管且貢獻卓越者。 四、評量項目及標準: (一)評量項目: 1.教學:依本校教學績效評估標準 (1)教學投入項目:教學時數、課程負責人、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 (2)教學成果項目:學生反應、年度院遴選優良教師;傑出教師、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 (3)指導學生、專業知識的應用及其他有關事項。 2.研究: (1)近五年研究成果,包括論文、著作、專書及專利。 (2)獲得研究計畫之件數、補助金額及技轉金額。 3.服務與輔導: (1)一般服務:各級行政業務、委員會工作、社團指導及其他學術活動。 (2)臨床服務:臨床服務時數等。 (二)評量標準:分為A、B、C三組,由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A組:教學40%、研究30%、服務與輔導30% B組:教學30%、研究40%、服務與輔導30% C組:教學35%、研究35%、服務與輔導30% 五、教師需於2月底前繳交個人評量資料,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學系需於4月15日之前將初審資料送至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各級教師於受評期間內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六、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一次評量。 七、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醫學院協調本系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八、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不得擔任行政主管或單位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委員、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需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度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其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一、教評會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相關之討論及議決。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