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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 |
95年9月20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0月04日送研發處轉陳校長同意核備 102年01月10日101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4月25日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報告案確認 102年04月29日送秘書室轉陳校長同意核備 106年04月05日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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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校務會議代表,依校方分配予本院之名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 二、推選代表:非兼行政職務之校務代表,由院務會議推選之,其中保障生命科學系代表一名,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代表一名,其餘名額依得票數依序產生。 第三條 本院校務代表候選人由各系所會議推薦副教授以上二至三名候選人,再由院務會議推選產生。校務代表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校務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其缺由原單位候補代表依序遞補。 第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