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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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
95.05.24 94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為落實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內部評鑑實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特訂定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內部評鑑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協助本院之發展,增進行政績效,提升教研品質。 第二條 :本院內部之各項評鑑工作,由本院評鑑委員會負責執行,評鑑項目主要包括教學、輔導、研究、服務及行政五大類。 第三條 :本院評鑑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聘請校內外非本院之相關人士四至六人擔任委員,除對本院各系(所)作外部評鑑外,同時對本院作自我評鑑,委員候選人由各系(所)依院務會議分配之比例推荐,再經院務會議推選之。 第四條 :本院評鑑委員會應制訂詳盡客觀指標,每兩年對各系(所)進行外部評鑑,每四年對全院進行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送本校評鑑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