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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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95年10月25日9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0月26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7年01月15日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2月26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7年08月18日9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16日9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20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7年12月8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8年08月27日9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9月13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8年12月31日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26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9年1月28日9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2月9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102年3月7日101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4月10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102年4月25日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報告案確認) 110年12月9日11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24日送校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薦院長人選,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國立成功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組成院長續聘評鑑委員會,續聘評鑑委員會比照遴選委員會方式組成,就院長是否續聘做成決定,送院務會議備查。續聘評鑑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成院長續聘之決議。若院長獲同意續聘,陳請校長續聘;院長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進行遴選事宜。 第三條 院長應於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之工作為: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 二、決定推薦之院長人選。 第四條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於兩個月內組成遴選委員會。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組成,且教授級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由校長指定二至三人,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 院內委員九人,由院務會議代表就本院專任助理教 授以上教師中選出,並列數名為候補委員。 各系(所)之遴選委員代表人數至少一人。 二、 由院務會議推舉院外傑出、公正及關心本院發展之人士三人,院外遴選委員候選人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薦,各系所最多推薦二人。 遴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遴選工作時,由原推舉單位依序遞補,本院現任院長不得擔任委員。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作業,遴選委員會得經該院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後,於卸任院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遴選院長人選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之。 遴選作業期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規定遴選之。 第七條 本院院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教授資格者。 二、候選人要具有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服務表現及績效,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第八條 院長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院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推薦。 二、接受公開推薦。 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 第九條 遴選委員會應主動徵求並接受推薦人選,並依第七條之條件,就每位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院長進行討論,以獲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認同之最適人選二至三人,逕行向校長推薦。委員應嚴守秘密,所有遴選作業皆不公開。 第十條 經校長選定之院長如非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則由本院安排專任教師員額,依程序送教評會聘任為專任教授。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秘書擔任,並由相關系所支援。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三條 遴選委員會在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四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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