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95年10月25日9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0月26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7年01月15日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2月26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7年08月18日9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16日9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20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7年12月8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8年08月27日9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9月13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8年12月31日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26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99年1月28日9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2月9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102年3月7日101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4月10日送研發處轉陳 校長同意核備

(102年4月25日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報告案確認)

110年12月9日11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24日送校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薦院長人選,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國立成功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組成院長續聘評鑑委員會,續聘評鑑委員會比照遴選委員會方式組成,就院長是否續聘做成決定,送院務會議備查。續聘評鑑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成院長續聘之決議。若院長獲同意續聘,陳請校長續聘;院長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進行遴選事宜。

第三條

院長應於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之工作為: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

二、決定推薦之院長人選。

第四條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於兩個月內組成遴選委員會。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組成,且教授級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由校長指定二至三人,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     院內委員九人,由院務會議代表就本院專任助理教           授以上教師中選出,並列數名為候補委員。

各系(所)之遴選委員代表人數至少一人。

二、     由院務會議推舉院外傑出、公正及關心本院發展之人士三人,院外遴選委員候選人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薦,各系所最多推薦二人。

遴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遴選工作時,由原推舉單位依序遞補,本院現任院長不得擔任委員。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作業,遴選委員會得經該院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後,於卸任院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遴選院長人選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之。

遴選作業期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規定遴選之。

第七條

本院院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教授資格者。

二、候選人要具有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服務表現及績效,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第八條

院長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院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推薦。

二、接受公開推薦。

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

第九條

遴選委員會應主動徵求並接受推薦人選,並依第七條之條件,就每位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院長進行討論,以獲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認同之最適人選二至三人,逕行向校長推薦。委員應嚴守秘密,所有遴選作業皆不公開。

第十條

經校長選定之院長如非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則由本院安排專任教師員額,依程序送教評會聘任為專任教授。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秘書擔任,並由相關系所支援。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三條

遴選委員會在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四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