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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
85年6月19日 84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90年6月29日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5月22日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9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23日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本規則依據大學法暨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訂定之。 二、系務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由本系教職員工及學生代表組成。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具出席身份,職工代表、助教代表及學生代表具列席身份。系主任為召集人及主席。 三、本會議為地球科學系之最高決策機構,議決本系各項法案規章、教學、研究、空間經費之規劃使用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會議下設學術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經費委員會、空間委員會、招生委員會、博物館委員會及職工考績考核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五、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 六、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院交議事項。 (二)系主任提案。 (三)各委員會提案(附各委員會會議記錄)。 (四)同仁二人以上(含)之連署議案。 七、臨時動議案件需有出席人員之附議始可成案,其決議照第五條辦理。 八、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並宣佈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徵求出席同仁意見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 九、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十、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系主任應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通知各出、列席人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十一、本會議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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