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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84年2月22日 83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85年1月17日 84學年度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5月22日 8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4月26日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19日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21日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6日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月14日校長核備通過

第 一 條    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訂定本系系主任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連任時由系務會議就同意續任行使同意權,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續聘之。

第 三 條    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理學院院長與校長協商,就本系專任教授中擇一擔任代理系主任至新系主任選出為止。

第 四 條    候選人資格:

            一、本系專任教授,或於本系任滿三年以上教職(含助理教授期間)之專任副教授,其實足年齡未滿六十二歲且不違反系主任連任規定者。

            二、非本系專任教師,但具備教授資格,其實足年齡未滿六十二歲且經本系系教評會認可者。

第 五 條    推選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共同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副教授以上之委員未達一定額數時,得由院長聘請系外教授擔任委員。由推選委員互選三位組成推選作業小組,作業小組成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進行推選作業,若作業小組成員成為系主任候選人時則須迴避,由次高票教師任之。

第 六 條    推選作業小組應公開徵求並接受推選委員推薦候選人,每位推選委員至多可推薦二名候選人。並徵詢候選人意願,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確定候選人名單。

第 七 條    推選時任何人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但候選人得以書面向推選作業小組說明治系理念。

第 八 條    推選投票於推選會議中舉行,由推選作業小組召集人主持。出席之選舉人需達選舉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時方得進行投票。

第 九 條    推選委員圈選至多二人,自獲得出席投票選舉人過半數贊成之候選人中依得票高低順序取一至二人為報院名單。

第 十 條    凡有左列情形者,應依本辦法組成推選作業小組進行改選作業:

一、系主任任期屆滿六個月之前。

二、系主任因故出缺時。

三、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理學院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