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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合聘要點 |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合聘要點 99年09月10日 99學年度第1次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確定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及校內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合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教師合聘係指基於本所教學、研究等需要由校內其他單位合聘一位教師。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之任一方,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上,均應有實質之參與及貢獻。本所主聘教師應與體育室合聘,在教學上需支援體育課程的開設,並需協助體育室在辦理各項行政業務活動的義務。 三 合聘教師實佔之教師員額,可由合聘單位約定,主聘教師佔三分之二,從聘教師佔三分之一。聘任後,主聘單位之變更,經合聘單位雙方教評會同意後,由新主聘單位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同意。 四 對涉及全校性之事務,包含升等、進修、休假或擔任校級會議代表等與員額有關之活動,合聘教師之員額全數計算於主聘單位且享有相關權益;而在從聘單位僅能對該單位內部之事務享有參與權。 五 約定實佔教師員額之合聘教師得參與本所各項會議,並可依所佔名額額度分配指導學生數、研究或辦公空間、儀器設備、圖儀費等相關經費及各項事務。 六 合聘本校原有教師,應經主、從聘單位教評會通過後,由從聘單位依行政程序會簽主聘單位、人事室、教務處後陳請校長同意。 七 新聘之合聘教師,由主聘單位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經主、從聘單位之教評會通過,再經主聘單位之院級教評會通過後送校教評會審議。 八 合聘教師之聘書應載明主、從聘單位及聘期等。 九 合聘教師原則上一年一聘,並得視實際教學及研究需要,經合聘單位雙方同意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十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