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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 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

教學優良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97.01.15  96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3.19  96學年度第9次院教評會通過

103.12.12  103學年度所務會議通訊審查通過

104.01.26  103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追認通過

104.02.24  103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教務處104年2月5日成大教字第104A200037號函核備

一、 為獎勵本所教師專心致力於提升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特依本校「教學優良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所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所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無本要點第七點所訂不再推薦之情況者,均得為候選人。

三、 本要點推薦人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最近二學年平均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二) 最近二學年授課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教學評量成績平均為4.0以上,且無任一科低於3.5。

(三) 最近二學年皆依校、院、所(室)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線上成績登錄、課程大綱上傳、教學反應問卷調查、Digital Measures平台資訊更新、教學多元評估及教學改善策略報告等行政配合事項。

(四) 每學年於所內至少開一門課程。

(五) 每學年度均開設課程,且2學年度內至少有一門課程選課人數的比例達該屆入學學生數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

四、 教學優良與教學優良遴選依校方規定時程,每學年辦理一次,並成立遴選委員會,依兩階段辦理本所候選人之遴選作業,遴選過程如下:

(一) 第一階段遴選:由所務會議依據近三年院製作之學生問卷調查及學校教學綜合評估加權平均值,遴選符合資格之前1~3名之候選人進行第二階段。

(二) 第二階段遴選:通過第一階段遴選之候選人,須準備申請表件及佐證資料於三月底前送交本所遴選委員會,就其教學投入、教學成果、及其他項目審查,推薦本所教學優良及優良教師之代表(人數以本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不足1人以1人計),並於每年四月底前送院複選審議委員會。

五、 本所教學優良與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委員會委由所長敦請所內非候選人之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共四名,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六、 經推薦獲選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除校方頒贈獎狀並依規定支給獎勵金外,另鐫名於本院教學優良教師榮譽榜,以資表揚。

獲選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除由校方頒贈獎狀並核發獎勵金三萬元外,另鐫名於本院教學優良教師榮譽榜,以資表揚。

七、 獲選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予推薦;獲教學優良教師,次學年度不予推薦。

八、 獲兩次教學優良且教授年資滿三年者,若仍未獲本校特聘教授資格,得經系(所)、院向校方特聘教授委員會推薦、審議。

依前項規定獲聘為特聘教授者,除校方不支給特聘教授獎助金外,亦不計入校方及本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以及本院「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實施及審查要點」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計算。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及校審議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