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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要點

一、本系為精進學術研究提高博、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水準,特依「學位授與法」、「學位授與法施行細則」、「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本系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論文審查委員,係指本系每學年依教育部各相關規定聘任之各研究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審查委員擔任本系博、碩士研究生之畢業資格考核及論文審查並擔任學位考試之口試委員。

 

三、本系研究生應依本校學則(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本系博士學位考試要點之規定,於修業期滿符合畢業相關規定及完成論文時,經由指導教授同意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本系學術委員會依所提相關資料審核其學位考試計畫內容,指導教授得依該論文研究領域推薦校內外論文審查委員提請審議,經審查通過後,送請學校依規定發聘。
 

四、第三條之書面審查,若有疑義,得由本系主任召開學術委員會審查會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會議。指導教授應就擬聘之審查委員資歷提出書面資料並做口頭報告,經審查通過後,送請學校依規定發聘。

 

五、論文審查委員應依本系排定之時地親自出席審查會,因故未能出席者得由本系依前項規定程序另行補聘。

 

六、論文審查委員得依本校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規定支領論文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並由學校經費項下支付。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