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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100年11月22日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奉教育部101.01.03臺高(二)字第1000224863號函備查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特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學校合作授予各級學位或雙學位,建立雙邊認可課程機制,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者,分別取得本校及合作學校之學位。

第三條 本校辦理境外大學雙聯學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教育部列入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或須為外國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並經我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學校院。

二、為教育部認可名冊內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第四條 本校辦理境外大學雙聯學制,應由辦理之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學位學程、院務會議決議討論,送本校教務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後,由雙方學校簽署,方可實施。

前項若屬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之協議書草案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簽請校長核可並於簽約前二個月前由簽署單位陳報教育部同意備查後,始得為之。

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請參照如下:

一、申請資格及名額之限定。

二、甄審(試)之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研究所僅 撰寫論文者免)。

四、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

    書。

五、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 理事項。

六、費用之繳交。

七、保險事宜。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請參照如下:

一、研究生姓名。

二、合作各校指導教授姓名。

三、學校、單位名稱及地址。

四、論文題目。

五、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六、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七、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八、碩、博士論文發表與衍生之智慧財產權。

九、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十、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學系所得依其發展特性,於大學法及本校各項教務規章規範下與合作辦理境外大學雙聯學制,協議書內容依第四條規定,約定所屬學生應修科目及學分,並送本校教務處核備。

第六條 經核准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在本校與合作學校修業期間之修課學分,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且符合下列各學制之修業期間限制:

(一)修讀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或八學期。

(二)修讀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修讀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述修業期間,係指實際修課期間。

第七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境外大學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學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大學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累計修業期限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者,得於每學期開學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學系所申請返回就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八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由國際事務處或相關單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應附繳表件,依各申請生之身份送交本校相關單位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第九條 至本校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入學申請及註冊程序悉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本校學則』及『研究生章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如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