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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受贈獎助學金作業細則

一、依『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受贈獎助學金作業辦法』第四條,特訂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各界捐助本系,而未明確訂定名額分配、申請、遴選條件或頒贈辦法之獎助學金。

 

三、本細則中各項獎助學金依下列順序執行分配:

1.捐贈人(或單位)指定分配對象及金額。

2.捐贈人(或單位)未指定分配方式者,依大學部與研究所名額二比一方式分配為原則。

 

四、各項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方式,於每年開學之前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並確認本學年度獎助學金分配原則、名額、金額、遴選條件及公告期限。

 

五、各項獎助學金由本系學術委員會於十月中旬之前完成評選,並於十月底之前公告獲獎名單。

 

六、本細則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