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18碩博士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聘任程序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碩博士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聘任程序辦法

     88.12.06.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新訂

第一條     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

一、  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四條     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或系主任推薦,經學術委員會遴選審核通過後,將學位考試委員名冊提報教務處,並簽請校長聘任之。

第五條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能舉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院)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始能舉行。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提報教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