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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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 |
94年10月14日系務會議通過 105年2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0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系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在學修業滿五學期 以上,歷年成績總平均達班或年級前 40%者,得於每年校方公告之申請 期間依本要點向系提出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申請。 第三條 學生申請時應繳交歷年完整成績單、班或年級排序證明、本系專任教師 推薦函一份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經系審核通過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 稱碩士班預研生)資格。 第五條 碩士班預研生之初審方式為歷年成績總平均佔85%,本系招生委員會審查成績佔15%,擇優通過,並於次一學期開學前公告。 第六條 通過初審者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始取得碩士班預研生資格。 第七條 本系碩士班預研生,大學部期間選修之碩、博士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且未計入大學畢業學分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可申請抵免十八學分為限之碩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 第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相關法規未有規定者得由系招生委 員會會議決定之。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