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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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學優良教師甄選及推薦辦法 |
81.01.03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81.04.10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6.10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3.09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3.07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0.03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12.25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6.25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九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教學優良教師之甄選調查於每年三月下旬辦理。 三、教學優良教師之甄選程序,先由教師填寫送交表一國立成功大學遴選教學特優及教學優良教師申請表及表二土木系教師教學績效計點,所填點數較高者,應有具體事蹟或依據。表二中「教學受學生歡迎教師調查」項目,依表三回收之得票數,累積計算排序。無意願參加推薦之教師可不用填送表一及表二。 四、得分最高前三名為本系年度教學優良教師,由系公開表揚獎勵。 五、本系成立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本校教學特優與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遴選委員會由系教評會及系學術委員會共同組成,系主任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系遴選委員會推薦二名,參與院教學特優與教學優良教師甄選。 l.在系服務十年以上教師中得分最高之前二名,且在全系教師得分前1/2者。 2.在系服務五年以上教師中得分最高之前二名,且在全系教師得分前l/4者。 3.在系服務三年以上,且為全系教師得分最高者。 六、本系年度教學優良教師或經系推薦至院校獲得獎勵者,不得連續獲獎或推薦。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