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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96.09.13 96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96.10.22 96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5 9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5.18 97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0.25 99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國立成功大學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
二、申領資格: (一)本校正式註冊在學(含復學生)之一般研究生,每次至多可申請下列其中一項獎助學金,並由本所課程委員會依優先順序進行審核: 1. 研究生獎學金:名額視該年度獎助學金額度決定。 2. 研究生助學金:名額視該年度獎助學金額度決定。 (二)研究生當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本獎助學金: 1. 在校內外從事專職工作。 2. 因畢業、休學、退學或其他理由而離校。 3. 已領取校內外其他總金額超過本獎、助學金總額之獎勵或獎學金者。 4. 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審核標準: 1. 研究生獎學金:歷年成績佔50%(其中前一學期成績佔60%,其餘累積成績佔40%)、研究著作50%(由審查委員根據研究生著作內容給分);碩一新生則以入學成績為準。 2. 研究生助學金:符合以下條件者,優先核准。 (1). 未領有科技部等專題研究之研究助理費或校內其他單位研究生工讀費者。(指導教授於當年度已獲得申請科技部計畫或其他專題計畫除外)。 (2). 具有清寒證明者。 (3). 具特殊專長者。 三、支領金額:研究生獎、助學金則每次核定支領一學期,於每學期期初提出申請,支領金額由本所課程委員會審定。
四、工作內容:由課程委員會決定。若未能確實執行所分配之工作者,得由本所課程委員會決議後取消其獎、助學金領取資格。
五、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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