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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生選課學分數規定

一、各學年學生選課之上下限如下表:

  下限 上限
16 25
二、三 16 25
9 25

二、學生學期成績優異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 或其他系必修課程。

三、前項所謂之學期成績優異者,為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1.每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八十分或甲等以上者。 2.體育成績、軍訓成績各七十分或乙等以上者。 3.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四、延長年限之學生選課時數不得超過一款之表列上限,但不受下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