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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

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7(含)學年度以後入學者適用

98年2月23日 97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9年1月11日 98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2月18日 99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9月06日 101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月14日 101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2月18日 101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2月05日 103學年度簽請法制組、教務處核備通過

105年2月19日 104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9月26日 105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105年12月12日 105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9月15日106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7月26日106學年度第5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7月26日106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8月15日 107學年度簽請法制組、教務處核備通過

 

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學則、研究生章程及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指導教授設置目的在協助學生修課、研究及論文寫作指導,並參加其所屬研究生的專題討論。另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所規定並經所長同意。

指導教授須為本所主聘教師,如有必要可徵詢指導教授邀請其他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co-adviser)。

三、研究生應與所有相關研究興趣的老師詳談,選擇指導教授應考慮老師之專長與經驗、學習環境與自己的研究目標。須於開學後3週內填妥指導教授志願序,並經所務會議核備後由所辦通知研究生提交「研究生指導教授申請表」。

四、有關學生選定指導教授原則:

(一)、 每位主聘教師須指導1至2名當屆甄試及一般入學學生。

(二)、 外籍生、陸生及僑生得依志願擇定指導教授,不受教師指導當屆學生名額上限之規範。

(三)、 新生於入學前(後),因故申請休學或保留,復學後依入學當屆指導教授分配原則選定指導教授。

五、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指導,以不變更為原則。倘指導教授因出國、休假或其他因素不能在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指導時,研究生得提出申請變更指導教授。

六、研究生於擇定指導教授後,於第一學期內不得申請異動,且申請異動次數以一次為限。若提出異動,則修業期限必須至少延長半年。若有特殊情況者,提報所務會議決議之。

學期後若有必要異動者,需檢具「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如附件一)提出申請,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新選定之指導教授,指導時間至少六個月後方可提出不同論文主題之申請,並同意在原指導教授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於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或轉移,否則願負法律責任。

七、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經參與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由適當教授或所長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 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 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之同意者。

(三)、 其他顯足以影響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者。

八、   本原則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簽請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