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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休閒研究所休閒教育實驗室使用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休閒研究所休閒教育實驗室使用辦法

 98.01.12  9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確實管理休閒教育實驗室(以下簡稱本實驗室)使用情形,特訂定此使用辦法。

 

第二條   本實驗室內之書籍、教材及教學媒體等資料,僅限於本教室內閱覽及使用,嚴禁外借;若有教師欲借閱或學生取得實驗室教師之同意擬外借者,請填寫借用登記表後始可借用。

 

第三條   欲借用本實驗室者,請於一週前向體健休所辦公室登記,取得同意後始得借用。登記借用請以教師名義申請,並須負起物品失竊或損壞等責任。

 

第四條   使用實驗室各項設備,均不得任意污損、撕毀、塗寫或破壞,違者依損害賠償規定議處。若設備使用不慎或遭到破壞,應立即向本所人員告知以便處理。

 

第五條   對於本實驗室內之器材操作若有疑問者,請先詢問,若因操作不當而造成器材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實驗室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易燃物品等,以維護公共安全。

 

第七條   書架上的書籍〈含期刊及其他資料〉及設備儀器等物品使用完畢後,請按序號將其歸位。

 

第八條   進入研究室,請勿攜帶油膩且影響空氣品質的食物(如:雞排、泡麵…),並請勿隨意亂丟紙屑。

 

第九條    在本實驗室上課者,下課後請將桌椅、物品回復原位,並維持整潔。

 

第十條    本實驗室內嚴禁吸煙、賭博、大聲喧嘩及嬉戲。

 

第十一條   凡上述條文未及規範,而使用若未能遵守者,有不當之情事時,得酌情處理或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