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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休閒研究所休閒教育實驗室使用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休閒研究所休閒教育實驗室使用辦法 98.01.12 9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確實管理休閒教育實驗室(以下簡稱本實驗室)使用情形,特訂定此使用辦法。
第二條 本實驗室內之書籍、教材及教學媒體等資料,僅限於本教室內閱覽及使用,嚴禁外借;若有教師欲借閱或學生取得實驗室教師之同意擬外借者,請填寫借用登記表後始可借用。
第三條 欲借用本實驗室者,請於一週前向體健休所辦公室登記,取得同意後始得借用。登記借用請以教師名義申請,並須負起物品失竊或損壞等責任。
第四條 使用實驗室各項設備,均不得任意污損、撕毀、塗寫或破壞,違者依損害賠償規定議處。若設備使用不慎或遭到破壞,應立即向本所人員告知以便處理。
第五條 對於本實驗室內之器材操作若有疑問者,請先詢問,若因操作不當而造成器材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實驗室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易燃物品等,以維護公共安全。
第七條 書架上的書籍〈含期刊及其他資料〉及設備儀器等物品使用完畢後,請按序號將其歸位。
第八條 進入研究室,請勿攜帶油膩且影響空氣品質的食物(如:雞排、泡麵…),並請勿隨意亂丟紙屑。
第九條 在本實驗室上課者,下課後請將桌椅、物品回復原位,並維持整潔。
第十條 本實驗室內嚴禁吸煙、賭博、大聲喧嘩及嬉戲。
第十一條 凡上述條文未及規範,而使用若未能遵守者,有不當之情事時,得酌情處理或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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