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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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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工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 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現任系主任倘有續任意願,應於任期屆滿六 個月前,經系務會議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報請工學院院長轉報請校長續聘之;若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推選。 第三條 本系為使系務順利運作,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五個月前組成推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於 任期屆滿一個半月前完成推選工作。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工學院院長與校長協商,於 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指派一位擔任代理系主任,並立即組成推選委員會,依本辦 法推選系主任人選;惟系主任代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審核候選人資格及推薦候選人,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五人以上組 成,其中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酌列候補委員。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 員互選產生,並主持會議。 委員會委員為系主任候選人時,應向推選委員會請辭。推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第五條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除須符合大學法中擔任系所行政主管之資格規定外,另須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 二、系外候選人經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系外相關領域之學者,並經三位本系專任教師或 國內外與本系教學、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術團體推薦,且於就任時具備本校教授資格 者。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校內外之合適人選,就其品德、學術研究能力、領導及行政能力 等各方面綜合評估後,提出最適任候選人選,被提名之系內各候選人原則上不得拒絕之。 本系專任教師得自行向推選委員召集人提出意願書自我推薦,成為系主任候選人。 第七條 本系系主任推薦人選依二階段進行推選作業。 一、第一階段:由助理教授以上全體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之系務會議中進行投票;投 票時候選人不須自行迴避。投票採複選制,以無記名方式圈選一至三位 候選人,得票數須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依得票高低排序至多三 位送推選委員會進行第二階段推選。 二、第二階段:由推選委員會就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依得票高低順序個別行使無記 名同意權投票,獲得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報請工學院院長轉 請校長擇聘之。若第一階段推薦之候選人,皆未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則應重新進行第一階段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 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決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