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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一、本系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廿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本系主任推選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系之推選委員會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含)全系教師組成,推選委員會應有五人以上委員,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會議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推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成立。

 

三、推薦人選之候選人除須符合大學法中擔任系所行政主管之資格規定外,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

(2)系外候選人經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系外相關領域之學者,並經本系專任教師至少三位或國內外與本系教學、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術團體推薦,且於就任時具備本校教授資格者。

四、推選委員會委員出席人數須達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含)始得進行投票。

 

五、所有候選人經本系推選委員會進行兩階段無記名方式圈選。第一階段採限制連記法,每票最多圈選兩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取前兩名再進行第二階段投票。第二階段投票採單選無記名方式圈選。

 

六、第一階段推選作業,推選委員若因公務出國不在國內,得以書面投票方式為之,第二階段推選委員則必須親自出席投票,不得代理。

 

七、推選委員會依第二階段票選結果之高低排序(含票數),列為本系系主任之推薦人選名單,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八、系主任推選及陳報作業須於六月底以前辦理完成。

 

九、系主任任期三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十、系主任續聘應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若系主任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十一、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十二、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推選委員會決定之。

 

十三、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